| 中共无锡市委宣传部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办法 |
| 2010-03-03 10:08:06 来源:太湖明珠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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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进一步繁荣我市文艺创作,推出更多优秀作品、优秀人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进一步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无锡市委宣传部对我市重点文艺项目创作进行资助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高扬时代主旋律,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统一,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标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举。 第三条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尊重文艺发展规律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题材、类型和数量 第四条 符合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的具体条件: 1、列入省、市重点文艺创作规划,体现国家和省级文化艺术水准,具有原创性、民族性、示范性、经典性的重点项目; 2、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反映新生活、新面貌、新风尚,特别是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气象的重大现实题材,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优秀项目; 3、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关注平民生活、弘扬社会美德,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潜质的项目; 4、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特艺术品位,并达到一定的思想、艺术水准的新人新作项目。 第五条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主要包括长篇小说、纪实文学、报告文学、影视剧(含动漫作品)、舞台艺术、广播剧及歌曲。 第六条 每年资助10部左右的文艺作品。总体资助作品数量和各艺术门类所占比例视每年度实际情况而定。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两种形式。资助向现实题材作品、少儿题材、农村题材作品倾斜。 第三章 评选的组织 第七条 无锡市委宣传部具体组织重点文艺项目创作资助工作,接受创作主体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委会对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决定资助项目,负责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八条 无锡市委宣传部组织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作品进行评估,评审委员会由我市相关艺术门类的专家学者和我市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评委实行回避制。 第九条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每年组织一次。年初,市委宣传部向社会公布“重点文艺创作年度资助的导向目录”,对年度资助的文艺创作的主题、题材、体裁、风格进行导向性提示,接受社会申报,启动年度立项工作。 第十条 对于重大项目,或预估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可临时动议,接受申报,组织评估,决定立项,跟踪管理。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可邀请国内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也可委托权威性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由市委宣传部从无锡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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