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无锡市委宣传部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办法
2010-03-03 10:08:06   来源:太湖明珠网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获项目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与市委宣传部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资助手续。市委宣传部和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凡确定资助的项目,首次拨付资助总额的50%,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应用于与创作项目直接有关的方面,包括收集素材、剧本创作、组织排演、拍摄制作、出版补助、研讨、宣传推广等。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浪费。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在实施中因故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书面报告,经项目初审单位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批准。凡终止的项目,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经项目初审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市委宣传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和验收,并视情况组织审计。

  第二十条 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允许项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未完成予以撤销,并责令退还全部资助经费。违约者取消项目资助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通过的作品,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并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介。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在项目完成后,须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向市委宣传部无偿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成果在使用时,须声明该项目是无锡市文化事业建设费资助项目。市委宣传部拥有各类资助作品的优先使用权。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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